每项石棉索赔都是独立的

胸膜疾病的发现并没有阻止后来的石棉肺索赔

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 2000 年 10 月 5 日 — 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第一上诉区重申石棉受害者在石棉造成额外伤害时提起第二次诉讼的权利( Robert Wagner v. Apex Marine Ship Management Corporations et al. ,案卷号 A087349)。

罗伯特·瓦格纳 (Robert Wagner) 担任商船海员 40 多年,大部分时间都接触石棉粉尘。退休后,他于1998年1月27日被诊断出患有石棉肺病。此前,他曾于1993年7月被诊断出患有石棉相关胸膜病。

被告说服初审法院,“发现规则”应禁止针对第二种疾病采取任何行动。第一上诉庭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做出了有利于瓦格纳先生的裁决,并指出他的诉讼是在诊断出他的第二种疾病后及时提出的。这一决定的依据之一是石棉相关疾病的性质,对于 30 多年前首次接触石棉的人来说,这种疾病可能仍未被发现。

Brayton Purcell LLP的创始合伙人艾伦·R·布雷顿 (Alan R. Brayton) 表示:“我们再次为参与这一重要案件而感到自豪,这将使遭受石棉相关肺损伤的商船船员受益。” “现在,《琼斯法案》涵盖的那些被诊断出患有第二次石棉相关伤害的人享有与加州法律为所有接触石棉的人提供的类似保护。”

近日,加州最高法院公布了对琳达·汉密尔顿等人案的裁决。诉 Asbestos Corp.,案卷号:S069596。本案维护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法律,即为那些后来诊断出石棉相关疾病的人提供在第二次诊断后一年内提交案件的好处。 Brayton Purcell LLP 作为首席律师主要参与从加州上诉法院获取这一意见。

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

第一上诉区

第二组

罗伯特·瓦格纳 (ROBERT WAGNER),原告和上诉人诉 APEX MARINE SHIP MANAGEMENT CORPORATIONS 等人,被告和被告。
A087349
旧金山县超级。 CT。编号:994456

事实和程序背景 罗伯特·瓦格纳 (Robert Wagner) 在初审法院未经许可修改被告 Apex Marine Ship Management Corporation 的抗辩后维持了上诉;基石航运公司;瓦尔迪兹油轮公司;中央海湾航运公司;和 OMI Corporation 在本次石棉诉讼中,根据《琼斯法案》(46 USC § 688)对这些被告提起诉讼。上诉的唯一问题是,原告发现一种石棉相关疾病是否会引发对由相同石棉接触引起的所有单独且不同的石棉相关疾病的诉讼时效的执行。我们的结论是,它没有,因此应推翻判决。

1998年4月20日,上诉人对多名被告提出人身伤害申诉,要求赔偿与石棉有关的伤害。针对被告的索赔包括不适航、《琼斯法案》下的疏忽以及维护和补救(海事诉讼理由)的诉讼理由。在诉状中,上诉人称,他从事商船海员工作已有 40 多年,大部分时间都接触石棉粉尘。他还声称,退休后,他“于 1998 年 1 月 27 日被诊断出患有石棉肺病,并于 1993 年 7 月左右被诊断出患有石棉相关胸膜疾病。”

在初审法院维持了另一位海事被告对海事诉讼理由的抗辩并允许以时效为由进行修改后,上诉人于 1998 年 7 月 16 日提出了题为“投诉第一修正案”的第二份申诉,除其他外,声称:“原告1993 年 7 月左右被诊断患有石棉相关胸膜疾病,但他没有出现任何症状或残疾。 1998年1月27日,原告被诊断出患有石棉沉滞症,导致他呼吸急促、疲劳和部分残疾。”初审法院维持了被告对海事诉讼理由的抗辩,并允许修改“指控第二次无关的伤害”。 1

1998 年 12 月 9 日,上诉人提出了第三份申诉,题为“第一次修订申诉”,其中除其他外,他声称:“1993 年 7 月 21 日或前后,原告被诊断出患有与石棉相关的胸膜斑块,因此他没有遭受任何伤害。失能 。 。 。 。 1997年1月27日,原告被诊断出患有石棉沉滞症,导致呼吸急促、疲劳和部分残疾。原告声称这两种与石棉相关的疾病是独立且截然不同的。原告的胸膜疾病的特点是肺内壁出现钙化胸膜斑块,这些斑块出现在他 1993 年 7 月 21 日的胸部 X 光检查中。原告的石棉沉着症的特点是肺纤维化,或肺部本身形成疤痕,这是通过 1997 年 1 月对原告的胸部 CT 扫描进行复查首次观察到的。原告声称,他的石棉沉着症绝不是胸膜疾病的进展,因为这两种疾病均起源于并且独立地进步,并且在它们产生和进步的身体区域或它们影响的身体区域中是分开的和独特的。” 2

初审法院于 1999 年 4 月 6 日维持了被诉人对第一次修正(或第三次)申诉的抗辩,且未获准修正,认为海事诉讼理由已被适用的三年时效限制。上诉人于1999年6月4日提出上诉通知。

讨论

上诉人辩称,初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他的三项《琼斯法案》索赔被适用的时效限制为无效。据上诉人称,由于他声称自己患有两种不同的石棉相关疾病,而后来发现的疾病(石棉肺)构成了他对被告3 的主张的基础,初审法院应该根据琼斯的判决及时认定他的主张。行为。 4

在维持异议的命令后对驳回提出上诉时,我们会重新审查该命令。 ( Lazar v. Hertz Corp. (1999) 69 Cal.App.4th 1494, 1501。)我们“不仅必须接受申诉中所指控的事实,而且还必须接受可能从明确指控的事实中暗示或推断的事实。” [引文] 基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会导致诉讼可能被禁止,但不一定被禁止。 [引文]为了让抗辩人提出诉讼时效限制,该缺陷必须明确且肯定地出现在投诉书中;投诉表明该行动可能被禁止还不够。 [引文]”( Marshall v. Gibson, Dunn & Crutcher (1995) 37 Cal.App.4th 1397, 1403。)

联邦海事法管辖我们对此案的审查。 (参见 46 App. USC § 688;另参见Albertson v. TJ Stevenson & Co., Inc. (5th Cir. 1984) 749 F.2d 223, 228。)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海事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损害赔偿诉讼,除非在诉因产生之日起三年内开始,否则不得维持。” (46 USC § 763a。)

用于确定潜在疾病案件何时产生诉因的“发现规则”已应用于《琼斯法案》案件。 (参见,例如, Albertson v. TJ Stevenson & Co. Inc. ,同上,749 F.2d,第 229 页;Hicks v. Hines Inc. (6th Cir. 1987) 826 F.2d 1543, 1544–1545。)当原告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即产生侵权诉讼因由,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情况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时。 ( Albertson v. TJ Stevenson & Co, Inc. ,同上,826 F.2d,第 228 页)“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受到了侵权行为,因为他可能遭受潜在伤害,而这种伤害直到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发生很久之后以及在适用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才被发现或无法被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应用所谓的证据开示规则来限制诉讼时效的执行。当发现规则适用时,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产生,而是在原告发现或合理地应该发现伤害及其原因之日产生。” (同上,第 229 页,援引United States v. Kubrick (1979) 444 US 111, 122 和Urie v. Thompson (1949) 337 US 163, 170。)

然而,很少有《琼斯法案》案例解决了与我们面前的问题有些相似的问题:石棉相关疾病的第一个迹象是否会触发对由同一疾病引起的所有单独和不同的石棉相关疾病的诉讼时效的执行石棉暴露。在Hagerty v. L & L Marine Services, Inc. (5th Cir. 1986) 788 F.2d 315 案中,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对琼斯法案原告对其雇主提起诉讼的简易判决赔偿他因被有毒化学物质浸泡而造成的损失。上诉法院认为,尽管原告在曝光时只遭受了轻微的身体伤害,但诉讼理由已经成立。 (同上,第 316-317 页。)法院还裁定,原告有权因其对癌症的真正恐惧和随之而来的医疗费用获得损害赔偿。 (同上,第 317-318 页。)

在判决中,法院“面对受伤者面临癌症可能性的反复出现的问题,自愿[编辑]对单一诉因规则的不满。这些受害者应有权就目前的伤害以及以后发生的癌症获得康复;在对癌症损害进行实际评估之前,他们不应有权也不应该被迫获得癌症损害赔偿。” ( Hagerty v. L & L Marine Services, Inc.,同上,788 F.2d,第 317 页。) Hagerty法院进一步认为,“接触有毒物质的受害者会造成目前的伤害,并可能在未来某个时候会导致癌症或其他严重疾病。 。 。单一诉因规则的受害者”,并且至少在有毒化学品或石棉案件中,癌症疾病应被视为出于所有目的的单独诉因。 (同上,第 320 页。)“在诊断出疾病之前,不应有任何诉讼理由或开始执行限制。除非到那时,该疾病造成的损害也无法恢复。先前发生但明显的疾病,尽管侵权人可能已经支付了赔偿,但不应影响后续疾病的诉讼原因和损害赔偿。” (同上。)

Hicks v. Hines Inc.,上文,826 F.2d 1543 中,《琼斯法案》原告起诉其雇主,指控其接触化学品并随后患上膀胱癌。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同意地区法院的裁决,即该诉讼已受到时效限制,并确认其作出简易判决。 (同上,第 1543–1544 页。)法院的结论是,原告之前的失明(也是由于接触有毒化学品造成的)已经开始执行诉讼时效,因为他的失明理应让他注意到他因暴露而受到伤害。 (同上,第 1546–1547 页。)

在得出这一结论时,希克斯法院承认“当原告遭受了法律上可认定但相对较小的伤害时,需要就现有和潜在的损害提起诉讼,就会出现困难。当仅存在任何特定未来疾病的可能性时,这种困难可能尤其可怕,当潜在疾病是癌症时,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引文] 原告在相关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利益与他无法表现出未来特定疾病的症状相冲突。被告的休息利益也与他面临的潜在损害索赔相冲突,而这些潜在损害可能永远不会发生。” ( Hicks v. Hines Inc.,同上,826 F.2d,第 1545 页。)

希克斯法院指出,“不同法院对于处理这一困境的适当机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在引用第五巡回法院在哈格蒂案中关于将癌症作为有毒化学品和石棉案件中的单独诉因的建议后,法院表示:“另一方面,还有其他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看起来至少同样有效,但仍然保留诉讼时效所提出的休息政策。一种可能性是颁发一份涵盖患癌症风险的保险单,作为因接触致癌物质而造成的未明显伤害的部分或全部补偿。这种奖励所涉及的风险预测和分配是保险公司和保单完全适合的功能。” ( Hicks v. Hines Inc.,同上, 826 F.2d,第 1545–1546 页。)

最后,在Souders 诉 Atlantic Richfield Co. (EDPenn. 1990) 746 F.Supp. 案中。 570, 573-574,地方法院认为原告根据《琼斯法案》针对石棉相关伤害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时效。法院解释说,适用于原告索赔的诉讼时效从 1981 年开始计算,当时 (1) 原告的医生告诉他,他患有间质纤维化,并且很可能患有石棉肺,并且 (2) 原告知道他的前身接触过石棉。雇主的船导致了他的疾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论点,即只有最终确定的石棉沉着症诊断才会触发诉讼时效,并指出原告应该在 1981 年就知道他因接触石棉而受伤,并应该开始做出安排在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相反,原告选择什么都不做,只是等待情况变得更糟。 (同上,第 575 页;accord Mounts v. Grand Trunk Western RR (6th Cir. 2000) 198 F.3d 578, 581–582 [证据开示规则禁止联邦雇主责任法 (FELA) 在三年多后提出索赔最初的伤害及其原因被发现,即使伤害“后来因同一雇主而恶化”]; Fries v. Chicago & Northwestern Transp. Co. (7th Cir. 1990) 909 F.2d 1092 [相同]。)

受访者认为,我们必须遵循希克斯和苏德斯,因为它们是《琼斯法案》中唯一直接切题的决定。他们还极力主张哈格蒂案无关紧要,因为法院对单一诉讼规则的批评仅仅是命令,并且“没有先例依据”。我们不同意两位受访者的说法。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对联邦问题上的州法院具有约束力,但“下级联邦法院的裁决虽然有说服力,但对我们没有约束力。 [引文]因此,在没有美国最高法院的控制意见的情况下,我们对联邦法律做出独立的决定。” ( Forsyth v. Jones (1997) 57 Cal.App.4th 776, 782–783,引用People v. Bradley (1969) 1 Cal.3d 80, 86。)希克斯不是石棉案件,但它确实解决了这种情况当单一伤害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多种疾病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希克斯与我们在本案中面临的问题相关。然而,我们并不同意其结果。尽管第六巡回法院承认此类案件固有的困难,但我们发现其建议的解决方案——为潜在疾病案件提供保险单——简直令人费解。 (参见Hicks v. Hines Inc.,同上,826 F.2d,第 1545-1546 页。)

宾夕法尼亚州东区地区法院的苏德斯案也没有说服力。苏德斯案涉及一名原告,他在应该意识到自己患有石棉相关疾病后三年多才提起诉讼。 ( Souders v. Atlantic Richfield Co.,同上,746 F.Supp.,第 573-575 页。)因为Souders解决了一个独特的问题,即对于单一疾病的发作,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与这里提出的关于两种不同疾病过程的问题相比,它对我们的分析没有帮助。

相反,我们发现几个非《琼斯法案》案件的推理以及哈格蒂案中的格言,在试图解决原告在此类潜在疾病案件中面临的困境时,比希克斯苏德斯更有用。我们发现,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Wilson v. Johns–Manville Sales Corp. ( Wilson ) (1982) 684 F.2d 111, 112 案中的深思熟虑的推理特别有说服力,其中法院解决了本案中提出的几乎相同的问题。案件,并认为“在该疾病变得明显之前,开始诉讼的时间并不开始针对单独且独特的疾病。” (同上。)

威尔逊,原告曾是一名绝缘工人,于 1973 年被诊断出患有轻度石棉肺,并于 1978 年去世前不久被诊断出患有间皮瘤。 ( Wilson,同上,684 F.2d,第 113 页。)他的遗孀于 1979 年在适用的哥伦比亚特区关于间皮瘤诊断的三年时效范围内提起诉讼,但距离最初的石棉沉着病诊断已经过去了三年多。 (同上,第 113、115 页。)在确定索赔是否及时的过程中,上诉法院审查了诉讼时效所服务的两项主要政策:证据考虑和休息。 (同上,第 118-119 页。)虽然承认被告的休息利益最好通过单一时效期限来满足,但法院指出,“在涉及潜在疾病表现风险的情况下,与矿井运行不同,在诉讼中,证据考虑建议缩小索赔范围的范围。潜性疾病案件中诉讼的关键问题是疾病的存在、其近因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随着时间的推移,与这些问题相关的证据往往会不断发展,而不是消失。” (同上,第 119 页。)

法院进一步指出,人身伤害裁决制度旨在提供“足以但不过分补偿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的救济”。在潜在疾病案件中,法官制定的规则将严重损害这种社区利益,即一旦出现任何伤害,受害方必须(如果有的话)就同一暴露在某个时间可能(或可能不会)发生的所有伤害提起诉讼将来。” ( Wilson,同上,684 F.2d,第 119 页。)这是因为不允许对推测的未来后果追索损害赔偿,并且在潜在疾病案件中,大多数原告将无法证明未来疾病的可能性是“相当确定”,即大于 50%,正如法院通常要求的那样。 (同上。[引用案例]。)

威尔逊法院解释说,对司法经济的关注也影响了其决定:“在诊断出石棉肺等初始疾病后,受害方可能不需要或希望司法救济。其他来源,例如工伤赔偿或私人保险,可以为最初的疾病提供足够的补偿。如果没有进一步的疾病发生,受害方就没有理由提起诉讼。然而,如果这样的人被告知,另一种更严重的疾病可能会在以后出现,并且除非当前提出预期诉讼,否则法庭上的补救措施将被禁止,那么就会有强大的动力去法庭,因为对诉讼启动采取观望态度的后果可能过于严重,无法冒险。此外,此类案件中的原告代表可能会在法庭上拖延时间,以便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了解其当事人的全部情况。” (威尔逊,同上,684 F.2d,第 120 页。) 5

我们同意威尔逊法院的观点,即“对于更常见的人身伤害诉讼可接受的模型或规则可能不适用于潜在疾病案件”,例如本案。 (参见Wilson,上文,684 F.2d,第 120 页。)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也采用了这种方法,发现石棉接触引起的每种疾病都会重新触发诉讼时效的运行。 (例如,参见Jackson v. Johns–Manville Sales Corp. (5th Cir. 1984) 727 F.2d 506, 516-522 [根据密西西比州法律,原告可以维持当前的石棉沉着病索赔,并且如果他患石棉相关癌症]; Sheppard v. AC & S. Co. (Del.Super.1985) 498 A.2d 1126, 1134,affd. sub nom. Keene Corp. v. Sheppard (Del.Supr. 1986) 503 A.2d 192 [即使疾病的诊断超出了早期诊断的胸膜增厚的时效范围,原告也可以提起石棉沉滞诉讼]; Pierce v. Johns–Manville Sales Corp. (1983) 464 A.2d 1020, 1027 [允许肺癌索赔,但未针对早期表现的石棉肺采取任何行动]; Marinari v. Asbestos Corp., Ltd. (1992) 440, 612 A.2d 1021, 1022 [遵循“大多数面临特殊问题的司法管辖区”在石棉暴露案件中采用“单独疾病”规则时由石棉诉讼创建的]。) 6

正如法院在Sheppard v. AC & S. Co.,上文498 A.2d 第 498 页中所解释的那样。第 1134 号案件中,原告在被诊断出因先前接触石棉而导致胸膜增厚时没有提起诉讼,而是等到他患有石棉沉着病:“[L]潜在疾病案例证明我们有理由改变对法规的看法和应用限制的目的是,如果原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幸患上一种以上与石棉相关的疾病,那么对于后来的、通常更严重的、本质上不可知的索赔,并非没有补救措施。” 7

在本案中,我们采用了威尔逊案和许多其他案件中所遵循的解决这个难题的方法,并发现上诉人已及时提出了他的石棉沉着病的索赔,根据诉状,石棉沉着症于 1998 年被诊断出来,是一种与石棉沉着症不同的疾病。他之前诊断出胸膜疾病。 (参见Marshall v. Gibson, Dunn & Crutcher,同上,第 37 Cal.App.4th,第 1403 页。)否则的话,琼斯法案件中的原告(例如上诉人)将无法选择起诉或试图起诉。证明对轻微、无症状的石棉相关疾病造成的损害,或永远禁止因长期接触石棉而造成的往往具有破坏性的影响获得任何救济。 8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初审法院在未获准予修改的情况下维持被告的抗辩是错误的。

性格

判决被推翻,案件发回初审法院进一步审理。上诉人上诉的费用。

克莱恩,PJ

我们同意:

海尔,J,
鲁沃洛,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