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简易判决请求被拒绝

石棉客户有权就案情进行审判

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 1999 年 1 月 11 日 — 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加强了原告就所有争议问题接受审判的权利,澄清了有关预审“简易判决”的复杂州法律(谢丁诉丁维迪建筑公司 (Scheiding v. Dinwiddie Construction Co.) 1999) 69 Cal.App.4th 64, 99 Cal. Daily Op. Serv. 348, 99 Daily Journal DAR 373)。

在长期担任工人和电工之后,罗伯特·谢丁被诊断出患有与石棉相关的癌症。他和他的妻子 Rae 对一些雇主、建筑承包商和谢丁接触含石棉建筑材料的工地提起诉讼。承包商丁维迪建筑公司 (Dinwiddie Construction Company) 对谢丁先生的主张提出质疑,并试图通过一项名为“简易判决”的法律裁决来避免审判。

简易判断还为时过早

即决判决是一种严厉的补救措施,允许一方避免对争议问题或整个案件的案情进行审判。简易判决的法律标准技术性强且复杂。简而言之,过去50年制定的法律旨在确保只有真正无争议的案件才能获得“即决判决”。

谢丁的主审法官最初做出了有利于被告丁威迪的裁决。然而,在布雷顿·珀塞尔律师事务所(Brayton Purcell LLP)提出上诉后,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官的判决,认为初审法官犯了错误。丁威迪未能无可争议地表明原告无法证明他们的伤害索赔。上诉法院裁定,简易判决为时过早,因为发现尚未完成,而且谢丁先生在有关丁威迪的证词中尚未被问到某些具体问题。

谢丁案是石棉受害者的重大胜利,增强了委托人根据案情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每个人的宪法规定的“出庭日”。在发现所有可支持原告石棉索赔的证据之前,被告现在将不太可能通过预审动议击败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