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Brayton Purcell LLP 的帮助下,犹他州制定了重要的非正常死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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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普尔塞尔,ESQ。
gpurcell@braytonlaw.com

 

在犹他州最高法院被描述为第一印象之一的案件中,今天法院就人身伤害诉讼通过判决起诉时继承人的不当死亡索赔作出以下决定

犹他州盐湖城 2015 年 1 月 30 日– Vickie Warren 于 2007 年 7 月被诊断患有间皮瘤。她于 2007 年 8 月向犹他州盐湖城第三地方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诉讼。2010 年 5 月,她接受了陪审团审判,陪审团裁定 Hamilton Materials、Georgia Pacific, LLC 和 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 赔偿 5,256,818.61 美元。 2010 年 5 月,陪审团做出 500 万美元赔偿的判决几天后,维基·沃伦 (Vickie Warren) 去世。

这在许多州都很常见,但在犹他州很少见,尽管 Vickie Warren 已经提起人身伤害诉讼,但她的继承人仍于 2012 年 5 月根据《犹他州法典》两年期非正常死亡法规第 78B-3-106 条提起了非正常死亡诉讼。

被告的 Georgia Pacific, LLP 和 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 提出了驳回动议,但被初审法院驳回。被告随后提出上诉,敦促在死者已经就潜在的人身伤害诉讼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禁止继承人提起过失死亡诉讼。继承人反驳说,根据《犹他州法典》第 78B-3-106 条的简单语言,非正常死亡诉讼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理由,可以“为了继承人的利益”而产生。

犹他州最高法院将其描述为“第一印象案件”,在确认初审法院驳回被告驳回动议时,犹他州最高法院确定:

“犹他州法典第 78B-3-106 条明确规定,‘当一个人的死亡是由于另一个人的不当行为或疏忽造成时,他的继承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定语言清晰明确,并不表明诉讼原因与死者本人的人身伤害诉讼有任何关系。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非正常死亡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理由,不因死者潜在的人身伤害诉讼中存在最终判决而受到限制......”

高级合伙人吉尔·珀塞尔(Gil Purcell)既是人身伤害案的初审律师,又在犹他州最高法院为上诉辩护,他表示:“这一判决是一个了不起的结果,影响了无数犹他州公民和家庭的生活。令人惊讶的是,有时我们必须如此努力地争取,只是为了确定应该显而易见的事情——像 Vikki Warren 这样的模范人身伤害原告,她及时提交了人身伤害案件,将其提交判决,获胜,并成功捍卫了她的判决上诉根本不会消除或以某种方式对她的继承人随后的非正常死亡权利和补救措施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