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律师:Louis Dupont V. Pittsburgh Corning Corp

法院解释为何被告无法避免陪审团审判

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 1999 年 10 月 28 日 — 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恢复了 Brayton Purcell LLP 客户 Louis Dupont 针对石棉绝缘材料制造商匹兹堡康宁公司的案件。该意见将使石棉制造商更难避免陪审团的审判。

造船厂石棉暴露

1952 年至 1994 年间,杜邦先生在马雷岛海军造船厂担任军械设备工人和机械师。他在马雷岛的工作包括拆除、检查和修理船舶机械,而这又涉及拆除管道绝缘层。

匹兹堡康宁公司辩称,杜邦先生尚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在审判时接触了他们的 Unibestos 绝缘材料。虽然初审法官最初同意,但上诉后推翻了这一决定。上诉法院在详细讨论加利福尼亚州简易判决的复杂法律时认为,鉴于杜邦先生在质询答复中提供的具体信息,包括有关通过经销商。

以下法院未发表的官方意见描述了石棉制造商必须提供的证据,以便在审判前驳回原告的案件。该意见虽然没有作为先例发表,但确实为避免第一上诉区即决判决的正确方法提供了有用的见解。杜邦先生的案件现已回到初审法院,对被告匹兹堡康宁公司进行审判。

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
第一上诉区

第三组

路易斯·杜邦,原告和上诉人诉匹兹堡康宁公司,被告和被告。
A085007
旧金山县高等法院编号:973984

本案要求我们再次考虑被告在简易判决中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原告的证据开示答复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原告。我们最近在 Chaknova v. Wilbur–Ellis Co. (1999) 69 Cal.App.4th 962 (Chaknova) 中的意见为我们在法庭上的案件中进行分析提供了框架。我们的结论是,初审法院做出有利于匹兹堡康宁公司(PCC 或被告)的简易判决是错误的。

一、事实

A、投诉

Louis Dupont(上诉人)于 1995 年 11 月 14 日提出申诉,声称自己因“累积接触由包括 PCC 在内的数十名被告制造、销售或分销的石棉和含石棉产品”而受伤。上诉人以过失、严格责任、过失造成精神痛苦、“虚假陈述”和“故意侵权”等理论寻求赔偿。

B. 简易判决动议

PCC 提出即决判决动议的依据是,上诉人对质询和作证时提出的问题的答复缺乏关于他曾经接触过 PCC 制造的含石棉材料的信息,因此 PCC 的“活动”不可能是“导致或促成”上诉人石棉相关伤害的“重要因素”。 PCC对无可争议的事实的陈述包括四个事实:

(一)上诉人在工作期间接触过石棉相关产品的;
(2) 据称他的暴露造成了与石棉相关的伤害;
(3) PCC“不是[上诉人]接触过的任何含石棉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和
(4)上诉人没有接触过PCC生产的含石棉材料中的石棉纤维。支持 PCC 对无可争议事实的陈述的证据包括 PCC 律师提交的声明所附的各种证据。

具体请附律师

(a) PCC 官员关于 PCC 制造和销售含石棉产品(称为“Unibestos”的单一产品)的时间范围的声明,
(b) 上诉人对四项“标准”石棉案件质询的答复;
(c) 上诉人对 PCC 颁布的六项“争议”质询的答复;和
(d) 上诉人证词摘录。

在上诉人对PCC动议的答复中,他没有对PCC的第一或第二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提出异议。然而,根据 PCC 用于支持其动议的相同证据的部分内容,他确实对第三和第四个事实提出了异议。上诉人还反对辩护律师的声明,称其“有缺陷,因为它未能在[上诉人]的证词中证明 Unibestos 的身份,并且缺乏依据。”

经过辩论,初审法院发出书面命令,作出简易判决:“因为没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接触了[被上诉人的含石棉隔热产品。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可采信的证据,从而引起可审理的事实问题,法院认为,[上诉人]对标准辩护质询和[答辩人]论点质询的回答实际上缺乏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关于[他的]接触[受访者的产品]的情况。 [上诉人]的证词中可以找到对该命令的进一步支持。 。 。 [上诉人] 承认,对于他声称受到 Unibestos 影响的每艘船舶,他不知道安装或拆除的隔热材料的制造商或品牌名称,或者他不记得有任何隔热材料受到干扰。他在场,或者他不认为自己在船上接触过石棉。”

二.分析

A. 加州法律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发现答复来转移负担以达到简易判决的目的

“根据简易判决,被告的负担可以通过证明‘[原告]诉因的一个或多个要素来满足。 。 .无法成立,或者对该诉讼理由有完整的辩护。 ([《民法典》,1] § 437c,subd. (o)(2)。)一旦被告履行了这一责任,责任就转移给原告,以证明“存在一个或多个重要事实的可审判问题”至于该诉讼理由。 。 。 .' (同上)原告在履行转移的负担时,“应提出具体事实,表明该诉讼理由存在可审理的重要事实问题”。 (同上)正如 Union Bank v. Superior Court (1995) 31 Cal.App.4th 573 [37 Cal.Rptr.2d 653] 中所解释的,“移动的被告可能会依靠事实上缺乏发现的答复来转移负担根据第 437c 条第 (0)(2) 款提供证明。一旦由于缺乏事实证据的回应而导致负担转移,原告必须提出具体事实,证明存在可审理的重要事实问题。” (同上,第 590 页;一致,Hunter v. Pacific Mechanical Corp. (1995) 37 Cal.App.4th 1282, 1287 [44 Cal.Rptr.2d 335] (Hunter)。)这表明,“应准予简易判决”。 (第 437c 条,(c) 子项。)

“在亨特一案中,简易判决有利于被告 Pacific Mechanical Corp. (PMC),该承包商被指控‘在原告工作的同一工地供应、安装和/或拆除含石棉产品’,从而由于他与 PMC 员工的工作距离很近,导致他接触石棉。 PMC 提出简易判决,主要依据的是原告的证词,即他不熟悉 PMC,并且不记得曾与 PMC 员工在同一区域工作过。在反对该动议时,原告提供了证据,表明“不同时间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存在重叠,这表明他可能与 PMC 员工出现在同一个工作地点。” (Hunter,同上,37,Cal.App.4th,第 1284-1285 页。)初审法院作出简易判决,因为原告自己的证词表明他无法为 PMC 的责任建立证据基础,并且原告没有提出其他事实来反驳那个表现。

“在上诉中,根据联合银行的分析,法院维持原判,并解释说‘PMC 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证据来肯定地证明亨特的观点。不可能因 PMC 的活动而接触石棉。相反,通过事实上模糊的发现答复足以表明,[原告]缺乏关于因果关系关键要素的任何重要证明证据。换句话说,PMC 可以通过指出缺乏证据来支持这一要素,从而有效地表明因果关系要素“无法成立”。 (§ 437c, subd. (o)(2).)'(Hunter,同上,第 37 Cal.App.4th,第 1288 页,原文斜体。)根据这一证明,证明存在的责任转移到了原告身上关于因果关系的重要事实的可审判问题。 (同上)由于亨特案中的原告未能提供此类证据,并且仅不足以证明PMC“可能出现”在原告的工地,因此他没有造成真正的事实争议,简易判决是正确的。 (/d.,第 1289–1290 页。)”(Chaknova,同上,第 69 Cal.App.4th,第 974–975 页。)

在查克诺瓦一案中,多萝西·查克诺娃和阿尔伯特·查克诺娃起诉几名被告,指控阿尔伯特接触石棉造成财团损失和人身伤害。被告之一威尔伯-埃利斯公司 (Wilbur-Ellis) 成功提出简易判决,其部分理由是原告的发现答复未能证明阿尔伯特接触过威尔伯-埃利斯中介的石棉。 (Chaknova,同上,69 Cal.App.4th,第 965、974 页。)

我们确认了初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事实情况与亨特“相似”。 (Chaknova,同上,第 69 Cal.App.4th,第 975 页。)我们注意到,威尔伯-埃利斯通过阿尔伯特的证词支持其动议,其中他表示他从未听说过 LH 布彻(威尔伯-埃利斯的前任 -兴趣),并且不记得在他作为管道安装工的职业生涯中使用过 Fibreboard 或 Pabco(这两个实体可能使用了 Butcher 出售的石棉纤维)制造的产品。威尔伯-埃利斯还用阿尔伯特的质询回答支持了其动议,但阿尔伯特的质询回答没有提到布彻是他接触过其产品的数十个实体之一;事实上,答案根本没有提到屠夫。 (同上,第 975–976 页。)

我们还注意到,查克诺瓦家族通过参考威尔伯-埃利斯的发现答复来反对威尔伯-埃利斯的动议,该答复表明布彻出售用于纤维板、Eagle-Picher 和 Pabco 产品的石棉纤维原料,以及艾伯特对特殊质询的答复,其中他声称“一般来说,”他在某些工作地点接触过纤维板、Eagle-Picher 和 Pabco 产品。查克诺瓦夫妇辩称,这些回应造成了有关阿尔伯特接触 Butcher/Wilbur-Ellis 产品的事实问题。

我们不同意:“我们认为证据实际上或假设上都不会受到这样的推论的影响。首先,虽然 Chaknova 夫妇的发现答复普遍表明某些工地可能存在纤维板和 Pabco 产品,但 Albert Chaknova 的证词更具体地表明他不具备此类知识或记忆。其次,在亨特的诉讼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因为它“仅提供了关于接触由 LH Butcher/Wilbur-Ellis 代理的含石棉产品的猜测和猜想”。与亨特案的情况一样,经过充足的时间进行发现后,上诉人“没有提供有关阿尔伯特·查克诺娃以任何与被告相关的方式接触石棉产品的时间、地点和实际情况的证据”。 (Hunter,同上,第 37 Cal.App.4th,第 1290 页。)通过提及上诉人事实上缺乏发现证据的答复,被上诉人表明上诉人无法确定其诉讼理由中的至少一个要素。上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就阿尔伯特·查克诺瓦接触与被上诉人相关的含石棉产品提出可审理的重大事实问题。简易判决正确地做出了有利于威尔伯-埃利斯的判决。” (Chaknova,同上,69 Cal.App.4th,第 977-978 页,fn. 省略。)

上诉法院并未一致确认基于据称对发现的不充分或模糊回应的简易判决。在 Chaknova 案中,我们审查并区分了三个这样的案件:“[在 Villa v. McFerren (1995) 35 Cal.App.4th 733 中],被告对原告事实上缺乏发现答复的依赖不足以转移负担简易判决的证据,因为原告不可能知道被告所谓的共谋谈话,而这件事尤其在被告自己的知识范围内。出于同样的原因,Hagen v. Hickenbottom (1995) 41 Cal.App.4th 168 [48 Cal.Rptr.2d 197] 对上诉人没有任何帮助。在该案中,缺乏事实证据的答复并没有将简易判决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原告,因为他们不可能亲自了解被告对死者施加的不当影响。相比之下,阿尔伯特·查克诺瓦 (Albert Chaknova) 确实对 20 世纪 40 年代以来的工作环境有个人了解,并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受访者与石棉暴露有关。

最后,与 Hunter 的相似之处将该案与第二分庭最近在 Scheiding v. Dinwiddie Construction Co. (1999) 69 Cal.App.4th 64 [81 Cal.Rptr.2d 360] 中的意见区分开来。在谢丁案中,被告丁威迪寻求简易判决,其依据是“辩护律师的声明,即“原告没有证明他在丁威迪担任总承包商的任何工地工作”。 (同上,第 80 页。)法院拒绝将亨特的范围扩大到其审理的案件,因为没有任何一方直接询问原告丁威迪是否曾是原告工作过的任何工地的总承包商;事实上,没有人向原告询问过有关丁威迪的任何事情。 (同上)在此基础上,谢丁法院对亨特做出了区分,因为在亨特案中(如此处),有证词“原告被特别询问有关被告的情况,并说他“不记得”……。 [引文]”(同上,原文为斜体。)这些问题及其答案足以支持“事实上缺乏”发现响应的表现。然而,如果没有这些专门提出的问题,谢丁法院得出的结论是,推断原告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将丁威迪与原告的疾病联系起来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面前的案件的事实与亨特案件的事实相似,所以我们遵循该案件。” (Chaknova,同上,69 Cal.App.4th,第 975–976 页,ill. 12。)

考虑到这些原则和案例,我们审查为支持被告动议而提交的证据。

B. PCC 的表现不足以将负担转移给上诉人

1. 提供的证据

如上所述,被诉人首先依赖上诉人对四项“标准”石棉案件质询的答复,特别是第 25 号、第 26 号、第 28 号和第 29 号质询。第 25 号质询要求上诉人提供每项工作的详细信息他曾经有过。上诉人的答复记录了从 1962 年开始的工作经历,其中包括从 1981 年 7 月到 1995 年 12 月在马雷岛海军造船厂工作,担任军械设备工人和机械师。他在马雷岛的工作包括拆除、检查和修理船舶机械,而这又涉及拆除舱壁衬里和管道绝缘层。他表示,他曾在 50 艘船只上工作过,并列出了这些船只的名字。

第 26 号质询要求提供上诉人声称接触石棉的就业情况的详细信息。除了提及他对第 25 号质询的答复外,上诉人还表示,他可能接触过石棉纤维、胶带、布料、管道覆盖物、绝缘材料和其他材料。他还指出,“并非所有石棉和含石棉产品的接触都来自‘新’石棉和‘新’含石棉产品,因为接触是在改造和维修过程中发生的。此外,[上诉人]接触了同事和在他附近工作的其他行业使用的石棉和含石棉产品……”第 26 号质询的 (j) 部分要求提供可能了解上诉人接触石棉情况的其他人的信息。作为答复,上诉人在其答复中附上了一份证据(证据A)。附件 A 列出了许多 Mare Island 员工的姓名和地址。其中还包括一段对该案具有特殊意义的段落:“马雷岛造船厂核检查记录显示,METALCLAD INSULATION 为 USS GUITARRO 提供了 UNIBESTOS ……。 ;鹰嘴号航空母舰……; USS PINATO ……和 USS DRUM [上诉人工作过的四艘船]。这些记录目前属于机密,并受到保护令的约束,但可以在执行适当的保密协议后提供摘要。” (强调原文。)

第 28 号质询要求提供上诉人接触过的每种“石棉材料和/或含石棉产品”的详细信息。在答复中,上诉人再次提及他对第 25 号质询的答复。tie 进一步“辩称,他接触过包括被告在内的众多被告生产的产品。第 29 号质询询问了上诉人从事的工作中含有石棉产品的纸箱和包装材料。上诉人表示,他无法识别任何此类纸箱或包装材料。

被申请人的质询于 1997 年 3 月提出,要求上诉人提供有关其接触被申请人含石棉产品的详细信息。除其他事项外,上诉人被要求描述支持其接触被申请人产品的主张的证据(包括文件、证人姓名和其他材料)。上诉人在答复中表示,他在其答复所附的证据中指出的工地工作时接触过 Unibestos。他还列出了他曾工作过的 12 艘船舶(包括上述四艘),他拥有“证明使用 Unibestos 的文件”。他还列出了许多可以证明他接触 Unibestos 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他进一步确定了其他案件中被告的一些证词笔录和发现答复,这些可以证实他接触 Unibestos。

被诉人还附上了上诉人 1997 年 3 月证词的摘录。这些摘录包含在一份 30 页的证词中,其中仅包括上诉人数百页证词的一部分。

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是被申请人的证明是否足以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上诉人。在他们的陈述中,双方都试图通过关注上诉人的证词来帮助我们回答这个问题。然而,出于下述原因,我们首先分析上诉人对质询的回答。

2. 质询的答复

被告强调,上诉人关于其接触 Unibestos 的某些答案是基于“信息和信念”做出的。例如,被上诉人指出,在回应其第六个争议质询时,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描述他接触 Unibestos 时所做的工作,上诉人回答(部分)说,他“目前已获悉并相信 Unibestos 存在”在附件“A”中列出的工作地点[其中上诉人指出他在汉考克号航空母舰上担任海军航空条例人员四年,并在马雷岛工作],并且他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接触了 Unibestos作为这些工作地点的航空军械人员和军械设备机械师。”被诉人还指出,在回答要求对被诉人所接触过的产品进行描述的询问时,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产品的详细物理描述,只是重申了他接触过 Unibestos 的“论点”。被告的结论是,上诉人的回答“缺乏”事实证明他曾经“在 Unibestos 周围工作或曾经接触过该产品的石棉粉尘”。

被申请人的分析未能考虑 (a) 上诉人对被申请人第六个争议问题的完整答复; (b) 上诉人对被申请人第三个质询的答复; (c) 上诉人对标准石棉案件质询第 26 号质询的答复,特别包括其中引用的附件 A。我们按顺序考虑每一个。

除了上诉人对上述第六个争议质询的答复部分外,上诉人还表示,他曾在 12 艘船上工作过(全部按名称确定),“[上诉人] 都拥有证明使用了 Unibestos 的文件[上诉人]他还在[附件展品]中列出的工作地点与管道安装工、电工、焊工和锅炉制造工近距离工作。”

此外,在回应被申请人的第三个质询时,要求提供证据(包括证人)来证实上诉人关于他接触过 Unibestos 的说法,上诉人首先引用了他对标准石棉质询的答复(如下所述)。然后,他找到了两打可以支持他的证词笔录,以及十七名可以支持他的说法的证人,即他接触过 Unibestos。

最后,如上所述,为了回应标准石棉质询,上诉人附上了一份证物(证物“A”),其中确定了他所服务的四艘使用 Unibestos 的船舶。他提出提供支持这一事实的文件摘要。

总而言之,上诉人的质询答复远非“缺乏”支持其接触 Unibestos 主张的事实。与 Chaknova 不同的是,我们遇到的原告不会“一般”地声称某些工作场所存在制造商的含石棉产品。在这里,上诉人的回答具体说明了他工作过的几艘船,其中 Unibestos 被用作绝缘体。他的回复还描述了拆除舱壁衬里和管道隔热层以在船舶机械上工作——在这项工作中,他很可能直接接触了含石棉材料。此外,他还指出了许多证人、证人和文件来支持他接触 Unibestos 的说法。

3.上诉人的证言

问题仍然是,正如 Chaknova 案一样,上诉人在其质询回答中声称接触过 Unibestos 的说法是否可以被上诉人证词中更清晰或更详细的答复所推翻。 (Chaknova,同上,69 Cal.App.4th,第 977 页,fn. 15。)我们的结论是,出于多种原因,它们不应该。

首先,上诉人反对引入他的证词,理由有二,其中之一缺乏依据——与我们的分析密切相关。初审法院本应支持这一反对意见。律师的声明仅声明所附的摘录“真实且正确”。律师没有表明他出席了证词,也没有表明所提供的证词实际上是由上诉人提供的。事实上,证词笔录并未反映被告律师的任何出庭情况。因此,律师无法——也没有——验证证词笔录的真实性,并为其引入证据奠定基础,以供答辩人提出简易判决动议。 (2 & 3 Witkin,《加州证据》(第 3 版,1986 年),第 1804 段,第 1765–1766 页;第 903 段,第 869–870 页。)

其次,由于上诉人的质询回答并不含糊或笼统,因此无需寻求上诉人的证词来澄清或具体情况。第三,在审查了证词摘录后,我们发现它们并不能否定甚至质疑上诉人的质询回答。在这方面,我们首先注意到,与 Chaknova 不同的是,上诉人从未被专门询问过他对被告产品的接触情况。事实上,在受访者提供的摘录中,根本没有出现“Pittsburgh Coming”这个名字或“Unibestos”这个词。我们进一步观察到,虽然证词摘录确实包括有关“鼓”号和“吉塔罗”号航空母舰的问题和答案,但摘录似乎不包括有关上诉人答复中特别提到的另外两艘舰艇“鹰嘴”号或“皮纳托”号航空母舰的任何问题或回答标准质询和受访者争论质询。因此,法官席上的案件与亨特案有所不同,亨特案中原告在证词中特别指出,他“不记得曾经与 PMC 的员工一起工作过”。 (Hunter,同上,第 37 Cal.App.4th,第 1285 页。)在此,被申请人没有附上任何摘录,证明上诉人不知道在质询答复中确定的至少两艘船上与 Unibestos 或围绕 Unibestos 合作。

总之,被申请人提供的证词摘录并不能帮助被申请人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上诉人以进行简易判决。

三.结论

正如第二部分前面所反映的,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其证明上诉人无法证明本案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的责任。因此,负担没有转移到上诉人身上,并且他不需要提出具体事实,以建立有关他接触 Unibestos 的可审理的事实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扭转。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得不对初审法院在对被申请人的动议做出裁决时所面临的困难发表评论。首先,被告律师附上一份30页的证据,其中包含100多页证词的摘录,但没有提及值得或需要初审法院审查的页面,这给初审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其次,上诉人很少或根本没有协助初审法院分析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开示答复。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我们发现除了上诉人的发现回应之外,双方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或反对该动议,这是不正常的。虽然假设被诉人的表现不足以转移负担,但上诉人不需要提供此类证据,但上诉人未能提供此类证据构成了非常高风险的策略。

在审查被告提交的证词摘录时,令我们震惊的是,上诉人个人对其所接触的含石棉产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名称知之甚少。当原告个人不知道这些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名称时,他必须准备好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制造商或供应商是谁。在这里,上诉人声称 (a) 有文件证明 Unibestos 在他工作的船上使用过,并且 (b) 知道有大量证人可以证实这一主张。然而,他选择不提供任何文件、证词摘录或证人证言来支持这一点。这一选择的最终结果是对他做出了不利的判决。

四.性格

判决被推翻。 PCC承担上诉费用。

麦吉尼斯,PJ

我们同意:

科里根,J,
沃克,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