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糖尿病学生护理不足导致集体诉讼
2009年1月9日——2005年10月,公益组织残疾人权利教育与辩护基金( DREDF )代表四名糖尿病儿童及其父母提起集体诉讼。该诉讼是根据联邦残疾人公民权利和特殊教育法针对加州教育部 ( CDE ) 和加州两个学区提起的。该案的原告美国糖尿病协会( ADA )声称,学校未能为患有糖尿病的学生提供足够的医疗保健。他们进一步声称,该州未能确保学区履行为糖尿病学生提供护理的法律义务。
2007 年 8 月, ADA和CDE达成全面和解,以确保患有糖尿病的学生在学校安全并享有与同龄人相同的教育机会。 CDE发布了关于糖尿病学生权利及其在学校有权获得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指导方针的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明确规定,如果学生在上课期间或学校相关活动期间需要胰岛素,如果学校护士不在场,经过培训的非医务人员可以注射胰岛素。
和解协议规定,根据第 504 条和 IDEA 的规定,以下人员可以向患有糖尿病的学生注射胰岛素,最好按照以下顺序:
- 学生,经学生持照医疗保健提供者和家长/监护人授权。
- 当地教育机构 ( LEA ) 雇用的学校护士或学校医生。
- 获得适当许可的学校雇员,例如注册护士或获得许可的职业护士,并由学校医生监督。
- 来自私人机构或登记处的签约注册护士或执业职业护士,或通过县卫生部门与公共卫生护士签约。
- 选择注射胰岛素的父母/监护人。
- 家长/监护人的指定人员,自愿管理胰岛素,但不是学校员工。
- 仅在紧急情况下(例如流行病或公共灾难)接受过适当培训的无执照志愿学校员工。
- 学区自愿雇员,没有执照,但经过充分培训,可以根据学生的治疗医生的命令使用胰岛素。
加州学校护士组织 ( CSNO ) 针对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特别是针对第 8 条,指出《加州护理实践法》中包含的患者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只有获得执照的护士或医生才可以在学校环境中进行药物治疗,但以下情况除外:
- 学生自行用药;
- 家长或家长指定人员,例如非学区雇用的亲戚或密友,负责管理药物;或者,
- 发生公共灾难或流行病。
2008 年 11 月 15 日,加州高等法院推翻了CDE和ADA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允许未经许可的学校人员向参加第 504 条或个人教育计划的糖尿病学生注射胰岛素。这项裁决的最终结果是要求护士在校园内帮助无法自行监测和注射胰岛素的糖尿病学生。不幸的是,在加州,有近 14,000 名学童患有糖尿病,而加州 9,800 所学校中只有 2,800 名学校护士。由于存在这种差异,家长继续参与以确保孩子的安全并按照第 504 条的要求满足他们的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家长有用的资源
- 504 计划样本
- 第 504 节特殊教育决策树
- 给教师的 10 个建议。他们将帮助您孩子的老师了解如何在学校环境中最好地满足患有糖尿病的学生的需求。
- 如何向民权办公室提出歧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