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业务领域,例如我们律师事务所的石棉诉讼重点领域,律师经常与身患绝症、生命所剩无几的客户密切合作。不幸的是,他们中的一些人没有活到看到诉讼结果的时间,重要的是我们的客户及其家人了解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会发生什么。
如果原告死亡,法律程序仍然可以继续进行
诉讼不会因原告死亡而自动终止。在未决诉讼期间,诉讼理由在原告死亡后“继续存在”,并转移给代表遗产的利益继承人和/或个人代表。死者的继承人也会提出过失死亡的诉讼理由。非正常死亡诉讼和生存诉讼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索赔,通常出于审判目的将其合并。
生存索赔和非正常死亡索赔之间的区别
生存诉讼是一种索赔,旨在追回死者如果还活着的话本应获得的个人赔偿。过失致人死亡诉讼是代表死者继承人提出的一项单独且明确的索赔,要求他们个人因死者死亡而遭受损失。
生存索赔的价值与死者还活着的情况下的价值不同。死者死亡前发生的所有特殊损害(即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均可由遗产机构追偿。然而,遗产机构无权就死者的一般损害赔偿(即疼痛和痛苦或毁容)获得赔偿。非正常死亡索赔中判给的损害赔偿将包括他们的每一项直接金钱损失,包括每人将获得的支持和其他经济利益。死者在共同生活期间从死者处获得的费用、失去服务、建议或培训、失去爱、陪伴、安慰、感情、社会、安慰或道义支持,以及丧葬费用。即使遗产支付丧葬费用,非正常死亡继承人仍有权获得这些费用,但其继承权因此类付款而减少。
在生存诉讼中,正式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可以代表遗产继续提出索赔。如果没有为遗产指定个人代表,则生存诉讼可由死者的“利益继承人”继续,即通过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诉讼的人。
非正常死亡索赔限制
在讨论谁可以合法提出非正常死亡索赔时存在一些限制。不只是任何人都有权力这样做。例如,如果两个人住在一起,他们无权为彼此提起过失致人死亡诉讼,除非他们是登记夫妇。
有资格提起非正常死亡诉讼的个人仅限于以下人员:
- 死者的尚存配偶、家庭伴侣、子女以及已故子女的后代。
- 如果死者没有尚存后代,则有权通过无遗嘱继承获得死者财产的人,包括尚存配偶或同居伴侣。
- 它也可以是依赖死者的其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推定配偶、推定配偶的子女、继子女或父母。
- 此外,如果在死者死亡时,该未成年人在死者死亡前的最后 180 天与死者共同生活,并且依靠死者提供二分之一或更多的赡养费,则该未成年人也符合资格。 (为了“依赖”死者,该个人必须实际上依赖死者获得必需品,例如食物、衣服、住所和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