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布了一篇博客,介绍了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即在该州,雇主不对家庭成员的此类伤害承担责任。正如我们所指出的,雇主是否有责任警告雇员这种风险以预防在家中发生疾病和死亡,各州的情况各不相同。
特拉华州改变路线
2018 年 6 月 27 日,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对拉姆齐诉佐治亚南方大学高级发展中心案的裁决考虑了一名妻子多年来为丈夫清洗含有石棉的工作服的二次接触案件。他曾在管道配件和管道的制造中使用含石棉产品。几十年后,妻子患上肺癌并去世(这是常见的潜伏期)。
制造商责任
高等法院表示,含有石棉(或其他有毒物质)的产品的制造商有法律义务,当制造商知道买方计划将其用于其他用途时,警告其销售该产品的各方二次接触造成伤害的风险。 “下游工业流程。”
法院裁定,制造商没有义务直接警告买家的家庭成员二次暴露的风险,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确定这些人是谁是不可行的。制造商可以合理地依赖雇主发出适当的洗涤警告或提供洗衣服务以防止二次暴露。如果制造商向雇主发出足够的警告,则不会对工人家庭的家庭伤害承担责任。
雇主责任
州最高法院驳回了先前的案件,认为像拉姆齐原告这样的配偶“可以起诉其配偶的雇主,因为该雇主未能提供警告和安全洗钱说明。”此前,特拉华州法院曾表示,在此类案件中,雇主不承担责任,因为其存在“不作为”,但最高法院不同意,称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存在“不作为”。
不作为描述了一种情况,如果一方没有参与造成伤害,那么该方没有义务采取平权行动来防止对某人造成伤害。例如,如果一个偶然的路人没有游进湖里去救一个溺水的人,那么这个人与游泳者在危险水域中没有任何关系。
另一方面,不当行为意味着潜在责任方参与制造了危险情况。法院的结论是,本案中的雇主使用了产生石棉粉尘的工作流程,造成了不当行为,并有义务警告带回家接触石棉粉尘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