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最高法院最近在一项与石棉相关的诉讼中做出了对原告有利的裁决。在今天的帖子中,我们将讨论法院的意见以及它如何影响未来的产品责任案件(不仅仅是与石棉相关的案件)。
2011年,一名加州男子起诉他的前雇主约翰斯曼维尔公司,指控其接触石棉导致他患上间皮瘤。他还对向他的雇主特种电力公司供应石棉原料的公司提起诉讼。原告声称,在这两起案件中,这些公司都没有充分警告他,他在使用一种特别致癌的石棉(青石棉)时所面临的危险。
当案件最初进入审判阶段时,陪审团认为 Johns-Manville 负有主要责任,而 SEC 则被认为承担 18% 的责任。然而,在陪审团做出裁决之前,SEC 已经获得了对其有利的简易判决(基本上免除了其法律责任)。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复杂的中介原则。这个想法是,如果危险产品(在本例中为石棉)供应商将产品出售给“足够成熟的买家”或向最终用户(原告)提供充分的警告,则可以免除其警告最终用户(原告)的义务。中介(约翰-曼维尔)。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该原则的一个重要要素是,供应商必须保证复杂的中介机构实际上了解全部危险,并将该信息传递给最终用户。 SEC 最初成功地援引了复杂的中介原则。但法院认为,SEC 未能证明约翰斯-曼维尔了解青石棉的特殊危险。
尽管阅读此案的普通人可能会被法律细节所困扰,但重要的信息很简单。危险产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有责任警告直接买家和最终用户,除非他们能够确定直接买家意识到危险并将传递该信息。